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紀欽元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顏珊姍

附表:

利息

計算期間

計算利率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77%

違約金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0.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477%

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0.95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