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紀欽元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顏珊姍
附表:
利息
計算期間
計算利率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77%
違約金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0.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477%
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