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837號

原告 陳麗華

被告 王茹茹王翊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837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捌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