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古若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吳賢文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吳賢文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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