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程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資產價值及債務總額各為多少,請詳列說明。
二、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為多少。
三、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四、97年5月6日騎機車摔傷之原因(例如自行跌倒或被追撞?若是被追撞,是否獲得賠償?)
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 陳錦堂 二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是否另有其他財產如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釋明離職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證明(例如:悠景科技)。公司之離職日為何?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若為非自願性離職,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則領取之期間、金額為何?
八、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每月教育基金5,000元支出之證明文件。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之情事。又何時發生繼承之事實?需扣繳遺產稅之總額度為何?
十、提出合會會首與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日期、標會方法、出標金額,並說明欠款原因,表明合會金交付方式等,另應檢附合會標單。
十一、連帶保證人債務發生之經過(例如:時間、事由及目前處理之詳細情形及有無列入前揭銀行協商範圍?)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尤旗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