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 姜仁田 訴訟代理人 羅美合 原告 徐桂珠 被告 羅吳不碟
羅世洞 羅世鎮 羅世卿 羅世佳 羅金枝 羅美演 羅美機 邱春香 羅世謙 羅世文 羅世恒李月英 徐姜大妹 姜仁三黃秀嬌 姜義秀 姜美珠 姜美蓉 姜義德 徐炳煌 被告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梅妹 被告 呂理結
呂理鈞 趙夢勳 趙仲勳
12弄25號 趙碧月趙金英 許素貞 許烘焸 許素華 許洪龍 許素菁 羅美容 羅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01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分之四」;原判決附表三關於子女 羅美娘 配偶 趙錫玉 「死亡後其應繼分由繼承人趙夢勳、趙仲勳、 趙碧玉 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死亡後其應繼分由繼承人趙夢勳、趙仲勳、趙碧月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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