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 姜仁田 訴訟代理人 羅美合 原告 徐桂珠 被告 羅吳不碟
羅世洞 羅世鎮 羅世卿 羅世佳 羅金枝 羅美演 羅美機 邱春香 羅世謙 羅世文 羅世恒 廖 李月英 徐姜大妹 姜仁三 姜 黃秀嬌 姜義秀 姜美珠 姜美蓉 姜義德 徐炳煌 被告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梅妹 被告 呂理結
呂理鈞 趙夢勳 趙仲勳
12弄25號 趙碧月 許 趙金英 許素貞 許烘焸 許素華 許洪龍 許素菁 羅美容 羅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01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分之四」;原判決附表三關於子女 羅美娘 配偶 趙錫玉 「死亡後其應繼分由繼承人趙夢勳、趙仲勳、 趙碧玉 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死亡後其應繼分由繼承人趙夢勳、趙仲勳、趙碧月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