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歐俊龍 被告 林志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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