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張寶山 被告 陳應財
林銘裕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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