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洪雅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文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林文安」無訛,於正本主文欄內卻誤載為「洪雅霖」,正本之記載與原本之記載明顯不符,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