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邱上錦
被   告  林進定 (即富登珠寶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定(即富登珠寶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7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97,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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