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號
原   告 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哲
被   告 金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金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
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
定業於103年1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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