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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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告 周毅 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芹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所得利益為柒佰玖拾參萬捌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