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澺梧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澺梧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澺梧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被告雖先後向被害人 林智遠 收取5次重利,然被告僅貸借金錢與被害人1次,後續收取重利之行為,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是被告5次收取重利之行為,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而利用他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無視於借款人每每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而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對借款人自身及其家庭與社會致生之危害匪淺;併酌被告前曾因賭博、誣告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罰金、拘役20日(緩刑)、拘役30日在案,被告本案犯罪被害人為一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惕儆。
四、至於前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於案發時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惟被告供稱其已不再使用該行動電話(101年度偵字第21681號偵查卷第28頁),此外又查無積極證據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現存在且仍為被告所有,且該行動電話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得沒收之物,而非應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681號被告朱澺梧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現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澺梧基於趁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趁需錢孔急之林智遠在位於臺中市○區○○路之住處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時(林智遠係撥打朱澺梧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朱澺梧聯繫),竟要求利息之計算係1個月1期,每期應付10分之利息即3000元,且朱澺梧預扣與借款原本顯不相當之第1期重利3000元後,實際只交付2萬7000元予林智遠,林智遠則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所簽發面額3萬元之本票交付朱澺梧,作為擔保;且朱澺梧事後亦接續按期向林智遠收取5期與借款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1萬5000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澺梧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智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所使用前揭手機門號之基本資料、被告之戶籍相片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被告之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三、附此敘明部分:(此段與本案無關,故予省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檢察官劉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倖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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