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冉光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冉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冉光榮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88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2月21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