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62號聲明人 鄭立君 法定代理人 姚滿麗 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姚滿麗同意未成年人鄭立君拋棄繼承之證明。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