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 童樂曦 被告 王益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