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韶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永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群「峰」建材有限公司抑或群「峯」建材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韶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永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群「峰」建材有限公司抑或群「峯」建材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