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20號原告 陳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氏燕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起訴狀越南文譯文,查報被告越南之住居所,如住居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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