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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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8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98年度聲字第
2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
3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原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抗告人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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