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80號
原   告  邱美菊富旗房屋仲介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春福 等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