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鄭鎧逸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阿梅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其住處焚燒紙錢、線香所產生之煙氣,不得侵入原告之建物內,以維護原告之居住安寧,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