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告 李清典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臺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泳竹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計算式:210,000元+30,000元=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040元(計算式:2,540元-500元=2,0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元【計算式:2,040+3,000=5,04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2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