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告 温瑛霖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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