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上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李育筠 原告與被告李育筠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