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原告與被告 曾清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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