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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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張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毀諾前每月還款來源為何?如係向親友借支,亦請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擔任臨時工每月收入新臺幣8000元至1萬5000元之證明文件(如領有政府補助金,亦請一併說明)。
三、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之子女人數及該子女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現有收入證明、每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請提出全部存摺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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