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送達代收人 許昆杉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