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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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96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克勞迪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薇彤
送達代收人 鍾錦添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有芃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