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7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26號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