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