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3號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828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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