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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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5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何茂鐘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黃正蓮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1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