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翰霖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就債務人所提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20日給付新臺幣(下同)4,300元,共72期清償,清償總金額合計309,600元,清償成數24.52%之更生方案予以認可,惟因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是以,本院爰通知債務人再為提出適當之更生方案。債務人現任職於盒新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25,200元,加計有中低收入戶及家福補助,每月收入金額共37,949元。薪資部分並查有勞保投保資料。另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債務人有郵政終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99,363元,該保單之紅利金額需於隔年發放時始得知(於107年8月21日函覆本院106年度紅利569元);另據債務人陳報,上開郵政終身保險契約要保人雖係債務人,惟係由債務人之父以轉帳方式繳納保費,非為債務人可得處分之財產。從而,此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認非屬債務人之具清算價值財產;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106年度事聲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107年2月14日府社身福字第1070053131號社會補助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及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用由房東預繳,再由債務人以現金交付)、伙食費6,000元、勞健保費875元、加油費800元、電話費600元、醫療費300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4,575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三名未成年子女(民國00、00、00年0出生)扶養費共14,000元。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尚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此有本院107年5月24日訊問筆錄、全戶戶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等在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收入金額平均約37,94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8,575元後,每月餘9,374元可供清償。又,債務人之郵政終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依前揭說明,尚難認此為債務人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是以,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第1至53期每期清償金額7,499元,第54至72期,每期10699元(加計扣除長女成年後之扶養費),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五分之四,且較之前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提高至47.57%,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53期,每期7,499元;第54至72期,每期10,699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47.57%。││5.清償總金額:600,728元。││6.債務總金額:1,262,868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53期)│(第54至72期)│├──┼───────────┼─────┼────┼───────┼────────┤│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28,295│2.24│168│240│││限公司│││││├──┼───────────┼─────┼────┼───────┼────────┤│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6,801│6.87│515│735│││限公司│││││├──┼───────────┼─────┼────┼───────┼────────┤│3│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607,582│48.11│3,608│5,147│││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40,190│42.77│3,207│4,576│││限公司│││││├──┼───────────┼─────┼────┼───────┼────────┤│總計││1,262,868│100│7,499│10,699│├──┴───────────┴─────┴────┴───────┴────────┤│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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