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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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2號聲請人 邱素玉 即勁魚企業行上聲請人邱素玉即勁魚企業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中,票號IA0000000,票據金額新台幣10,458元之支票,雖由聲請人開立,惟已指明「亨冠企業行」為受款人,請具狀到院釋明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先具狀向本院撤回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並以受款人(即「亨冠企業行」)之名義另案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