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郭銓賢 債務人 董盈利董人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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