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志強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5、6、7、9、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4、8、10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5年7月1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附表:受刑人李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16日│103年05月16日│103年06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24號│字第1724號│第16088號、1968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4年06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4年07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75號(編號1至10│第1276號(編號1至10│第9910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行中)│行中)│行中)│└────────┴──────────┴──────────┴──────────┘附表:受刑人李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6月10日│103年06月10日│103年0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8號、19685號、│第16088號、19685號、│第16088號、1968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03日│104年06月03日│104年06月0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7月03日│104年07月03日│104年07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910號(編號1至10│第9911號(編號1至10│第9911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行中)│行中)│行中)│└────────┴──────────┴──────────┴──────────┘附表:受刑人李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4日│103年0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881號│字第881號│字第235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02日│104年12月02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9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99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4月11日│105年03月18日│105年04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815號(編號1至10│字第816號(編號1至10│第6890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行中)│行中)│行中)│└────────┴──────────┴──────────┴──────────┘附表:受刑人李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09月16日│103年1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353號│字第140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5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05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5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4月06日│105年0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891號(編號1至10│第9190號(執行中,刑││││定應執行刑4年2月,執│期至110.06.24)││││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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