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456號債權人 黃金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明月黃淑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