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辛○○
      庚○○
      甲○○
      壬○○○
      乙○○○
      丙○○○
      癸○○
被   告 戊○○
            號
      丁○○
      己○○○
      丑○○
      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394,643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全部價額159,497,802元,原告持分240分之130,15
9,497,802元×130/240=86,394,643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1審裁判費77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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