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辛○○
庚○○
甲○○
壬○○○
乙○○○
丙○○○
癸○○
被 告 戊○○
號
丁○○
己○○○
丑○○
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394,643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全部價額159,497,802元,原告持分240分之130,15
9,497,802元×130/240=86,394,643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1審裁判費77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