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陳聰南
送達代收人 黃博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環 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179,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3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