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 羅昱德羅碧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台灣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已用章)、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1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9年3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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