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祥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國祥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附表:受刑人鄭國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犯罪日期107月11月初至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01日107年12月01日107年12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2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6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日期109.01.17109.06.09109.06.09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13109.07.20109.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0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66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2月06日107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480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3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9.10109.09.10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28110.02.19110.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3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5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5次)犯罪日期107年12月23日(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9.09.1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5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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