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89號債權人 余季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陳明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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