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吳珮華 (年籍詳卷)被告 吳世豐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430號卷第161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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