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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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 陳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商業│100年9月9日│300,000元│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