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 孫玉玲 訴訟代理人 張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4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54││├──┼───────────────┼──────────────┼────┼───┼────┼───┤│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