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再審原告 邱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再審被告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宛玲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