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被上訴人 邱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楠婷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被上訴人 邱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