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