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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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薛秀蓮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中立 律師被告 梁華然 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