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李淑謙 被告 郭志鴻 被告 陳綉諭 (品源食品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9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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