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謝宜蓁
陳淑珍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王子賢 上列被告王子賢、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
100年度交易字第1285號),經原告謝宜蓁、陳淑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